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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幫人要錢 賠了錢

    時間:[ 2008/9/23 16:07:27 ]   瀏覽:[ 16525 ]次


      幫人拿回了欠款,作為代理人的律師反被告上法庭,還要賠償2.8萬余元。 

      2006年4月10日,鄭州市第二電纜廠(下簡稱電纜廠)與河南良仁律師事務所簽訂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良仁律師事務所申請強制執行鄭州景瑞寶隆置業有限公司欠其的貨款2.6萬元及訴訟費2148元,共計2.8萬余元。 

      合同約定,良仁律師事務所指派該所律師唐某具體出面代理。當年6月14日,唐某參與了該案件的執行,并代收了執行款2.5萬元。 

      唐某說,2.5萬元到手不久,他們就將該款轉給了電纜廠的業務員張某。 

      幫人拿回了欠款,本該是皆大歡喜。誰知,事情就此發生轉變。 


      事情過去沒幾天,唐某就接到了電纜廠的電話,催要執行款。唐某將情況向電纜廠做了說明。但電纜廠表示,張某并非其單位代理人,其無權接受執行款,良仁律師事務所也無權將這筆款交給張某。 

      同時,電纜廠還提出,欠款2.8萬余元,良仁律師事務所卻擅自主張,放棄了3000多元,這筆款,律師事務所也得賠償。 

      唐某覺得不可思議,雙方不歡而散。不久,良仁律師事務所接到了法院的傳票,電纜廠將其告上法庭,索要執行款,并提出3000余元索賠要求。 

      唐某解釋,在雙方代理過程中,一直是電纜廠的業務員張某負責接洽,張某就是電纜廠的代理人,將執行款交給張某并沒有錯。并且,放棄的3000余元也經過了張某的同意。唐某還向法官提供了張某寫的結案申請和收條。 

      昨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主辦法官認為,雙方簽訂合同有效,但上面僅有電纜廠公章,并沒有張某的簽名,不能認定張某是電纜廠的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張某所寫的結案申請及收條,系張某單方出具,沒有電纜廠的授權,電纜廠亦不予認可。 

      法院判決律師事務所支付執行款2.5萬元,賠償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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